为积极协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涉外经贸活动,充分发挥涉外律师在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中的公共服务作用,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定期收集、整合世界主要国家投资并购、跨境贸易以及商业合规运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主管机构近期动态及相关案例方面的最新资讯,以便有关部门及各类从业机构等及时了解相关动态。
本期要点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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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更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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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商务部更新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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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含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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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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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政部修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贸易管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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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政部更新SDN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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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政部宣布与T.D. Bank, N.A.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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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政部宣布与Airbnb Payments, Inc.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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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竞争和消费委员会发布《业务合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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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一、跨境贸易
(一)商务部、海关总署更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 2021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8号公告,更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2021年版《管理目录》”),2021年版《管理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0年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2020年版《管理目录》”)同时废止。本次主要更新内容包括在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下的“易制毒化学品”一表中新增第49-54项物项;在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下的“易制毒化学品(一)”一表中新增第49-54项物项等。
建议相关企业及时了解2021年版《管理目录》,明确需要获得出口许可证的相关物项范围,合规履行进出口相关手续,以降低违规风险。
二、合规运营
(一)发改委、商务部更新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 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二者均已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
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2020年版本,2021版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均在说明部分增加了“从事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相关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同时满足外资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持股比例符合规定的条件,这为相关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间,也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精准度、包容性的一项具体举措。
本次更新的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特别管理措施的“制造业”一栏中,删除了“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的规定,这意味着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多家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至此,汽车产业对外资的限制已按我国原定计划基本取消,将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此外,还取消了外商投资准入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但仍然“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另外,在市场调查领域,2021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取消了“市场调查限于合资”的规定,这意味着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了外资在市场调查准入的限制。在社会调查领域,2021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将“禁止投资社会调查”的规定修改为“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而2021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尚未取消“禁止投资社会调查”的规定,即在社会调查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已允许外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投资社会调查领域。
我们建议企业及相关投资者及时了解2021版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更新情况,明确合规要求,合规开展相关投资及运营活动。
(二)多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含简析)
☆ 2022年1月4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共13个部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2022年版《办法》),并将自2022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2022年版《办法》新增了2021年生效的《数据安全法》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作为其上位法,并对各项条款作了相应修订,以符合上位法要求并完善网络安全审查体系。因此对于2022年版《办法》的解读,应紧密结合《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网络平台运营者而言, 2022年版《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且就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网络安全审查的申报时间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解答“应当在向国外证券监管机构提出上市申请之前”。这是一条明确的法定、前置强制申报的合规要求。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平台运营者在进行数据处理活动时,发现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也是法定要求申报安全审查的情形之一(见《数据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及2022年版《办法》第二条)这意味着网络平台运营者在进行数据处理活动时,需就相关活动、行为、流程、涉及处理的数据内容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性进行预评估、风险识别、风险处置、应急措施等合规前置行动,以避免未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申报所引发的违规风险。对于判断是否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在第十条补充了重点风险考量因素,即考虑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非法利用、非法出境以及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等风险;在选择是否申报安全审查时,相关网络平台运营者可以参考该条款初步进行风险识别。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条还存在一项兜底条款(第七项)“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所以非属于第十条第(一)至(六)项所明确列举的风险因素也需要预先结合企业运营实际情况列入风险识别的范畴。
另外,需特别强调的是,《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数据安全审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这为相关网络平台运营者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设定了复合性的合规义务,为此,我们也建议前述主体重点关注相关法律法规下的现有及后续合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合规运营,降低违规风险。
海外
一、跨境贸易
(一)美国财政部修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贸易管制条例》
☆ 当地时间2021年12月23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经修订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贸易管制条例》(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Trade Control Regulations),本次修订主要包括:(1)将第13382号行政令作为该条例的授权依据之一;(2)移除该条例附录1;(3)基于前述第(2)项修订,对条例第539.301、539.302及539.304中相关定义进行了相应修订调整。
二、合规运营
(一)美国财政部更新SDN清单
☆ 当地时间2021年12月30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将此前被列入SDN清单的2个巴拿马个人、124个哥伦比亚个人、65个哥伦比亚实体从清单内移除。
(二)美国财政部宣布与T.D. Bank, N.A.达成和解
☆ 当地时间2021年12月23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宣布与位于特拉华州的一家银行T.D. Bank, N.A.达成和解,T.D. Bank, N.A.同意就其违反《朝鲜制裁条例》(North Korea Sanctions Regulations)及《外国毒枭制裁条例》(Foreign Narcotics Kingpin Sanctions Regulations)的行为支付115,005.04美元的和解金。依据OFAC公告,T.D. Bank, N.A.的违规行为在于:在未获得许可的前提下,代表朝鲜驻联合国代表团的员工处理交易和维护账户,此外,T.D. Bank, N.A.还为一名当时已被列入SDN清单的美国居民维护账户。
(三)美国财政部宣布与Airbnb Payments, Inc.达成和解
☆ 当地时间2022年1月3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宣布与位于特拉华州的一家货币服务企业Airbnb Payments, Inc.达成和解,Airbnb Payments, Inc.同意就其违反美国对于古巴的相关制裁规则的行为支付91,172.29美元的和解金。依据OFAC公告,Airbnb Payments, Inc.的违规行为在于,在OFAC授权范围之外,为客户提供与古巴相关的支付交易服务,同时未留存支付相关的必要记录。
(四)新加坡竞争和消费委员会发布《业务合作指引》
☆ 当地时间2021年12月28日,新加坡竞争和消费委员会(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of Singapore)发布《业务合作指引》(Business Collaboration Guidance Note),就以下七种常见类型的业务合作提供指导,以指引企业符合新加坡《竞争法》(Competition Act)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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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Information sharing)- 交换价格及非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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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生产(Joint production)- 合作生产产品、共享生产资源或分包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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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商业化(Joint commercialisation)- 在产品的销售、招标、分销或推广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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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采购(Joint purchasing)- 合作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处联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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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研发(Joint research & development)- 研发活动的合作,例如联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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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Standards development)- 行业或技术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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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标准条款和条件(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contracts)- 竞争者之间通用的条款,以确定他们与客户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和购买条件。
建议有意在新加坡投资运营的企业及时了解其《业务合作指引》,根据该指引增加商业合作机会,且做到事前合规,以降低或避免因未完成相关合规要求造成潜在合作隐患或发生域外违规风险。
*感谢司宗昆女士对本期资讯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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