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纠纷】因疫情影响,逾期交房需支付违约金?瀛台律师代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胜诉!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28 1:07:52 42 人看过

01  案件概述



小张(乙方)、某置业公司(甲方)于2019年9月2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小张按揭购买谋职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幢某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成交总价885194元,小张首付275194元,银行贷款610000元。合同约定甲方应当于202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超过18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继续履行合同,自本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小张支付全部房款,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小张实际接房为2023年1月10日。

2020年初,因国内爆发大规模的新冠疫情,小张同意扣除因疫情造成的逾期交房日为60日,某置业公司实际逾期交房按375元计算为33194元(885194元*375天*0.1)。经协商未果,小张委托瀛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3194元。

近日,针对小张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置业公司向小张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3194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某置业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实,约定2021年10月31日交房无异议。合同履行中,因疫情原因导致答辩人停工停产,一直无法恢复施工系不可抗力,请求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指出,小张与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9月2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过程中,小张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某置业公司应在202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某置业公司实际通知小张于2023年1月10日接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20年初我国发生新冠疫情,根据重庆市各级相关部门等采取的防控措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新冠疫情对于本案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在扣除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的不可抗力期间60天的逾期交房时间,交房时间顺延至2021年12月13日。对此,小张无异议。经计算、基于小张的请求,逾期交房时间为375天,某置业公司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3194元(885194元×0.1×375元)。某置业公司以疫情为由要求免除全部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但是,并非不可抗力,就一定能全部免责。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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