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销售“朝美口罩”未设置标价签会罚款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5 1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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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京丰市监工罚(2020)255号
当事人:北京好得快医药有限公司第十一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负责人:
经查:2020年1月25日期间,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1号楼1层的北京好得快医药有限公司第十一大药房销售“朝美口罩”未设置标价签。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0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京丰市监卢沟桥乡工罚告[2020] 号),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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