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债务纠纷,安嘉律师为当人事避免损失25万余元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29 0:04:20 20 人看过
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过于绝对化,导致很多人利用婚姻为幌子肆意借款,导致婚姻相对方承担高额的还款责任,同时损害婚姻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梁某甲单方借贷并要求被告严某共同承担,后经曹律师、刘律师的积极辩护,法院采纳曹律师、刘律师的辩护,判令梁某甲单方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梁某,男,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严某,男,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婷,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甲,女,汉族,住北京市,系原告女儿  案情概述  原告梁某与被告梁某甲系父女关系,被告严某与被告梁某甲系夫妻关系。根据2016年津初4053号、2017年津初2479号、2017年津初8124号三份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被告严某以离婚为由曾三次起诉被告梁某甲;除第一次诉讼梁某甲未出庭应诉外,另2次诉讼中,被告梁某甲均以双方具有感情基础,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二被告婚后于2014年10月22日生有一子,被告梁某甲怀孕后即不再工作,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6年2月分居生活,孩子随梁某甲生活;2016年12月,严某给付梁某甲子女抚养费12000元,三次离婚诉讼均被法院驳回严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18年3月12日,被告梁某向1其父梁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自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梁某甲向梁某借258800元人民币于2018年3月偿还,借款人梁某甲”。经原告当庭核对,原告确认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付被告梁某甲245600元。  另查,被告梁某甲自2016年9月5日2018年9月9日承租一出租房,每月房租6000元,共计支付15万元(含6000押金),并提供3张收据为证。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88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甲于被判决生效之日其10日内,向原告梁某甲偿还借款245600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当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遵循三个原则:1、共债共签原则。要求在借款时需共同签字,或者乙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2、家庭生活债务共同原则。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需证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超出生活的债务自行承担原则。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如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由借款方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基于本案特殊属性,刘律师提出以下积极辩护:1、被告严某曾3次起诉至法院欲与被告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再此期间被告梁某甲均未提及向其父原告借贷之事,被告严某对此全然不知。2、原告梁某自2016年3月-2018年2月向梁某甲提供的转账证据属实,但鉴于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梁某甲提供资助符合人伦情理;3、被告梁某甲向庭审提交的款项支付的证明除生活所需支出外,主要为租房、看电影、旅游等费用,且其支付地点均为天津消费;4、梁某甲在天津市名下有房子,却无法举证为何不居住在自己的房子而要向外租房;5、被告严某曾给付被告梁某甲孩子的生活费,已尽到抚养之责。总之,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梁某甲确认为结款的费用支出,不能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证明该项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最终法院采纳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原告提出由被告严某与被告梁某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结语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纠纷在实践中相对比较复杂,本案梁某甲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被告严某全然不知且梁某甲无法证实借贷款项用于日常生活所需,故可认定该债务属于梁某甲个人债务。刘婉婷律师提醒,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有纠纷请尽快携带相应材料咨询律师。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延伸阅读:
我国的拆迁安置房有房屋产权证吗?能够进行买卖吗?
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详情】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
特邀律师:
唐慧律师
唐慧律师 邵阳

唐慧律师,毕业于湖南文理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并于毕业当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尤其是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民事诉讼类案件,同时兼理各...

  • 律师帮帮忙|离婚后遇困境,婆婆家拆迁还有我的份额吗?

    律师帮帮忙|离婚后遇困境,婆婆家拆迁还有我的份额吗?

    2025-04-1334人看过

  • 领取结婚证之前同居期间的房产如何分配?

    领取结婚证之前同居期间的房产如何分配?

    2025-04-1232人看过

    作者:李标田笔者代理一个离婚案件,大概案情是男女双方于2011年12月同居,同居期间财产混同,2013年5月份在北京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首付资金240万元,贷款260万元,100万元来源男方父母,其余140万元来源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现在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双方有分割财产产生争议。该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我们在分析案涉房屋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之前,需要分析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起算时间,这个非常重要。案涉的当事人于2011年12月同居,2015年1月补办结婚证,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者一方有家庭,对于这类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此争议比较大:有的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既然规定了允许双方补办登记,那么登记的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当然,也有不同观点则认为婚姻是以登记结婚为准,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已不承认事实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同居行为,亦变现的承认事实婚姻,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矛盾。对于上述的二种不同观点,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

  • 遗嘱一定要公证才有效吗,父母留下遗嘱不公证

    遗嘱一定要公证才有效吗,父母留下遗嘱不公证

    2025-04-1128人看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继承的遗产,但是遗嘱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才受法律保护,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父母留下遗嘱不经过公...

  • 人工授精子女,离婚时如何保障

    人工授精子女,离婚时如何保障

    2025-04-1131人看过

  • 女子婚前5套房,卖房治病遭丈夫拒绝,读懂这条法...

    女子婚前5套房,卖房治病遭丈夫拒绝,读懂这条法...

    2025-04-1124人看过

    “伴侣是人生中最重要的选择”这种话想必大家都听腻了。但现实生活中真遇到这种事情时,你就不会再质疑这种看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