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反法定程序签订行政协议,京云拆迁律师代理胜诉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1/22 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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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太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闽0211行初211号 审理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原、被告签署的“厦门北站......
林振太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闽0211行初211号
审理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原、被告签署的“厦门北站至同安食品工业园市政隧道”建设项目地上附属物补助协议书(征收编号:厦门北站至食品园市政隧道非住宅不可预见费[2017]NO:002号)违法;
原告当庭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签署的“厦门北站至同安食品工业园市政隧道”建设项目地上附属物补助协议书(征收编号:厦门北站至食品园市政隧道非住宅不可预见费[2017]NO:002号)无效。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刘建华 、易腾飞律师
【案件详情】
2016年12月14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作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北站至同安食品工业园市政隧道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先通告》(同国土房(2016)115号)。2016年12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北站至同安食品工业园市政隧道工程建设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6)926号)。因原告林振太建设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星镇的地上建筑物位于批复的征地范围内,2017年6月2日,被告西柯镇政府与原告林振太签订《“厦门北站至同安食品工业园市政隧道”建设项目地上附属物补助协议书》(征收编号:厦门北站至食品工业园市政隧道非住宅不可预见费[2017]NO:002号),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补助款项合计人民币474906.94元。2017年6月8日,原告将建筑物交付第三人鑫君和征迁公司进行拆除。2017年10月11日,案涉补偿项转入原告账户内。2019年2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厦门北站至同安食品工业园市政隧道工程(同安段)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厦府(2019)32号)。
【律师观点】
本案补助协议系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复下发后所签订,但在签订协议时,厦门市人民政府尚未发布征收公告,所以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政府与原告林振太签订该协议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确认原告林振太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厦门北站至同安食品工业园市政隧道”建设项目地上附属物补助协议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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