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殴打司机,男子获刑半年!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1/21 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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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无论是无故滋事还是故意为之,若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均构成犯罪!
【案件回放】
2021年7月8日晚,姜某在某饭店吃完饭时饮用了几杯白酒,其知道酒后不能驾驶,故来到公交车站计划乘坐公交车回家。姜某搭乘上16路公交车,然而其却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突然在无故对车辆保安员黄某实施殴打,后车上的乘客对姜某的行为进行制止,但姜某仍然对黄某拳打脚踢,甚至对公交车驾驶员林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姜某殴打的行为造成黄某和林某均不构成轻微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姜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遂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姜某酒后乘坐公交车,其在乘坐公交车期间无故对车辆保安员以及公交车司机实施殴打,虽然二人的伤情并未构成轻微伤,但仍然干扰了公交车的正常驾驶。故姜某的行为属于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无论是无故滋事还是故意为之,若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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