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法院怎么判?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16 10:22:18 49 人看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
(2022)新刑抗1号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帆,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国家税务总局奎屯市税务局干部。现已刑满释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帆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新40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帆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帆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新40刑终3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新检审刑抗(2022)Z1号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送检编号为2017HJ33-JC1涉案疑似枪支的鉴定数值不合常理,办案机关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检材编号为2017HJ33-JC2的枪支与从张帆住处扣押的疑似枪支为同一枪支,该两支涉案疑似枪支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帆非法制造枪支罪的证据使用。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张帆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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