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强奸54岁残疾人(未遂))并杀其子法院怎么判?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13 10:35:33 46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张威,男,汉族,1990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文安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文安县××镇。2006年12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威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于2021年5月8日以(2021)冀10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威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1月6日以(2021)冀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张威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红彦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张威与被害人王某1(殁年27岁)均系河北省文安县××镇××村村民。2020年11月30日16时许,张威酒后至王某1家,在西卧室强行撩起王某1之母郝某(被害人,时年54岁,肢体三级残疾)的上衣摸其胸部,同在该屋的王某1予以阻止,张威对王某1进行殴打并踢踹王某1头部致王某1昏迷。张威将郝某按倒在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未能得逞。王某1醒来后,张威又采用掐颈部、用枕头捂压面部等方式对王某1进行殴打,还折断筷子刺扎王某1颈部,致王某1被扼死。后郝某呼救,张威跳窗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张威作案所用筷子、枕头等物证;残疾证,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张威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2、王某3、罗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郝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证实从张威手掌和所穿牛仔裤上均检出被害人王某1血迹、从郝某内裤上检出的人精斑包含郝某和张威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威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未遂),应依法并罚。张威杀害阻止其强奸犯罪的被害妇女之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张威并非为犯罪进入现场、原判事实中未认定此节导致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张威是否为犯罪进入现场不影响对张威实施强奸、杀人行为的定罪、量刑,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以及被害人郝某存在过错、被害人王某1的死亡与其特殊体质相关的意见,经查,均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律师提出张威酒后作案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等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终21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姗

审判员  周军
审判员  郑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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