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1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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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一、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1、刑事诉讼法对经济犯罪辩护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还可以通过函告、电子邮件等方式转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终止审理:
(一)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二)无正当理由;
(三)受到暴力、威胁、贿买等侵犯;
(四)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说明,并将说明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其他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可以委托辩护人外,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辩护人接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来信后,应当积极维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确实不愿意与承担责任的,也要协助予以配合。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不同意调解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按照撤销案件的级别进行处理。 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什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不仅要承担防范经济犯罪的职责,更要承担惩罚性责任,这就需要经历严格的程序筛选,然后再进入审判阶段。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不仅要承担防范经济犯罪的职责,而且要承担起保护社会稳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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