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如何处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0 12:20:00 446 人看过
着作权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如何处罚 一、着作权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如何处罚 1、着作权人对侵犯其着作权的行为应当停止使用; 2、着作权人有权自主创作并署名,但是该着作权不得使用。 3、着作权人可以单独发表同样的作品,也可以在他人博客上刊登与本人相似的作品,只要符合国家保护目的即可; 4、着作权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将其肖像、图片、音乐等作品改变或者销毁的,不影响其使用; 5、着作权人有权查封、扣押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6、着作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请求特定使用他人智力劳动时,必须提供智力劳动所需的劳动力,方能使用智力劳动。 二、着作权侵害的具体情况包括哪些 (1)因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 (2)因财物被侵占而获取的财物; (3)因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 (4)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 (5)法律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6)因商标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 《着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七条侵权复制品和网络文学,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宣传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属于侵权行为。 第八条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广播、汇编、通讯息网站,或者为他人进行电子信息服务器租赁、业务接入、域名迁移、域名转换和改动,获取对象为已完全或部分正确的复制、发行、表演、广播、汇编、通讯息网站,无正当理由再次更新或者删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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