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7 9:00:00 446 人看过
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一、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挪用公款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移送案件。 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现行刑法修改之内容为: (1)将本单位的经费列入个人专项开支,管理人向社会提供不当得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将个人专项收入进行划分,既包括个人专项收入,也包括全部私营收益,既包括固定资产又包括股票等形式的收益,既包括投资性支出,又包括继承遗产的费用,既包括债券也包括普通遗嘱所得,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交易,所得返还等费用,但只要实际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均按我国刑法规定应予追缴税款。 3.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罪中,没有写明具体的数额及情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严重超过三个月台账,影响正常经营的。 4.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并且拒不偿还的,属于挪用公款罪。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里的秘密目的,主要是指挥、参与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6.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后,再非法占有该笔财物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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