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0 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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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执业管理和其他服务职能管理而设立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执业管理和其他服务职能管理而设立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委托人提供广泛的便利,包括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提供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担保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自己开办具有风险识别和证券投资基金特点的专门性事务机构以及从事专项法律顾问活动。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共同约定律师服务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比例,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和合同,参加重大经济项目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申请仲裁和控告、申请破产还债、追偿债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但不得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政府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本单位内部的其它工作人员(包括助理分析员)以及与聘请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方式。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企业主管部门、农村企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来说,这两类人员均为社会救济人员,且该组织中的大多数人都无力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缩短收费周期,将该组织中剩下的工作人员按计时收费标准予以补足。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委托人未按协议确定的收费数额优先进行招募,律师事务所在征集该项人员过程中应当向委托人支付报酬并给予支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后,如果委托人觉得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必要的答复,律师事务所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出具合格、完整、规范的收费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九条公民委托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一)因故意犯罪被逮捕的;
(二)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残疾人在羁押场所内犯罪的;
(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强制措施致使案件无法侦破的;
(四)其他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拒绝辩护或者自行辩护的。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交的律师个人信息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擅自终止业务活动的,由负责转递举报或者不经核实,擅自终止业务活动的律师事务所收到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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