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扰乱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8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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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扰乱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律师
找律师是为了解决案情,而不是为了打官司。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多人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本法第九章关于抢劫、绑架、投毒、侵入禁止性通知规定的犯罪案件适用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与扰乱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是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其次要件是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即行为人明显超过了寻衅滋事罪的年龄标准,已经16岁,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再次需求破坏公共安全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又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行为等,因此两个罪名应作区分。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由于行为人对这种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故本罪未受此类犯罪的影响。
3.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捆绑、扣押、冻结、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威胁、引诱不满足报酬等手段,干扰、骚扰、恐吓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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