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3 4:00:00 425 人看过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 1、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刑事案件,不论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接受处理。 2、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追究的;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追究的裁定。 3、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发《呈请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并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材料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给你的控告人。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对不具备逮捕条件的,应当继续羁押。 二、公检法机关如何做好立案工作 1、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2、公安机关对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延长期限;对因特殊情况还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延长时间;对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采取临时措施。 3、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纪委等司法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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