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怎么撤销案件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0/31 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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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怎么撤销案件
一、上海市海淀区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外情形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这些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释放,并且通知辩护人;对不符合条件而犯罪未遂的,应当裁定撤销案件。
三、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四、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主管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控告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还应当提交看守所关押的书面意见。
五、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六、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为确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可以自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七、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更换,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时,提出具体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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