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设定动产质权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7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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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对债务人转移占有的动产享有质权,如果债务人未能按要求履行债务的,可以对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那么,民法典如何设定动产质权呢?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如何设定动产质权
设定动产质权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1、转移占有;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质权人的责任有哪些
1、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民法典如何设定动产质权”问题进行的解答,设立动产质权需要同时满足转移占有和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的要求,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条款,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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